呼吸器使用規範

臨床上使用呼吸器的目的如下:

一、生理上的目的:

(一) 支持肺氣體交換

(二) 藉減輕呼吸肌肉負擔而降低呼吸功率

二、臨床上的目的

(一) 矯正低血氧症

(二) 矯正急性呼吸性酸血症

(三) 緩解呼吸窘迫

(四) 避免或矯正肺塌陷

(五) 矯正通氣肌肉疲乏

(六) 允許使用鎮定劑或肌肉鬆弛劑

基於以上的目的,使用呼吸器最主要的適應症就是急性呼吸衰竭,而急性呼吸衰竭的臨床表現可以是無法獲得足夠

   動脈氧氣濃度或維持足夠的肺泡換氣量或兩者皆有。因此,使用呼吸器的臨床認定條件應為如下:

一、呼吸停止。

二、急性通氣衰竭(PaCO2上升,且大於55mmHg, 伴隨酸血症,pH<7.20)。

三、即將急性通氣衰竭:如每分鐘呼吸次數>35次、自發性通氣量太小、呼吸驅動力不穩定、呼吸肌收縮力或耐力不

    足等。

四、嚴重低血氧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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