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床上使用呼吸器的目的如下:
一、生理上的目的:
(一) 支持肺氣體交換
(二) 藉減輕呼吸肌肉負擔而降低呼吸功率
二、臨床上的目的
(一) 矯正低血氧症
(二) 矯正急性呼吸性酸血症
(三) 緩解呼吸窘迫
(四) 避免或矯正肺塌陷
(五) 矯正通氣肌肉疲乏
(六) 允許使用鎮定劑或肌肉鬆弛劑
基於以上的目的,使用呼吸器最主要的適應症就是急性呼吸衰竭,而急性呼吸衰竭的臨床表現可以是無法獲得足夠
動脈氧氣濃度或維持足夠的肺泡換氣量或兩者皆有。因此,使用呼吸器的臨床認定條件應為如下:
一、呼吸停止。
二、急性通氣衰竭(PaCO2上升,且大於55mmHg, 伴隨酸血症,pH<7.20)。
三、即將急性通氣衰竭:如每分鐘呼吸次數>35次、自發性通氣量太小、呼吸驅動力不穩定、呼吸肌收縮力或耐力不
足等。
四、嚴重低血氧症。